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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社會救助核查業務簡明手冊》政策解讀及補充條款
    來源: 南通市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5-03-12 17:14 累計次數: 字體:[ ]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①低收入家庭是指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相關規定的家庭。

    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其中轉移凈收入包括贍(扶、撫)養費。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不動產和動產。

    ③家庭收入豁免

    省級規定:

    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三級智力殘疾人每月所得就業收入以及60周歲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給自足種植(養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部分,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級、四級殘疾人每月所得就業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部分,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或最低工資標準核算非固定從業收入的,要客觀考慮家庭成員實際情況,對確實難以就業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無法獲得收入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范圍。

    ——《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20235號)

    ④就業成本抵扣

    省級規定:

    對因就業創業等產生的必要就業成本,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定比例在每月就業收入中進行扣減,最高不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扣減比例由當地結合實際確定。

    ——《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20235號)

    市級規定:

    對因就業創業等產生的必要就業成本,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可按月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就業成本抵扣。

    ——《關于明確全市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擴圍增效有關事項的通知》(通民規 20231號)

    ⑤剛性支出扣減

    省級規定:

    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對于家庭中因病、因殘、因學等長期存在的剛性支出,可在認定收入時予以適當扣除,并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調整保障金。

    ——《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20235號)

    市級規定:

    在申請和享受低保期間,對于家庭中因病、因殘、因學等長期存在的剛性支出,可在認定收入時予以適當扣除,總扣除額不得超過家庭總收入。其中,對因重大疾病、因重殘產生“剛性支出”的家庭成員每人每月扣除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2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因普通殘疾、因學產生“剛性支出”的家庭成員每人每月扣除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關于明確全市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擴圍增效有關事項的通知》(通民規 20231號)

    ⑥嚴格落實低保初審公示和確認后的信息公布。公示、公布的地點主要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網上公示等,擴大監督范圍。公示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南通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誠信相關要求: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或個人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家庭財產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超過 3 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進行批評教育。

    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擴圍增效新規定關于低保漸退緩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對就業創業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收入發生變動起的6個月內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自收入發生變動起一定期限內保留低保待遇,最長不超過6個月。漸退緩退期內,維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變,同樣享受低保對象的優惠減免政策。對低保家庭中有重殘重病人員的,可以視情延長緩退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進行的核查和辦理的相關手續: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⑦擴圍增效后重殘“單人保”政策

    1)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的對象

    省級規定:

    成年無業的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三級智力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

    ——《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20235號)

    市級規定:

    在將符合條件的成年無業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三級智力殘疾人納入“單人保”的基礎上,再放寬將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條件的成年無業四級精神、四級智力殘疾人統一納入“單人保”范圍。

    ——《關于明確全市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擴圍增效有關事項的通知》(通民規 20231號)

    2)重殘“單人保”對象的保障待遇

    經認定收入、財產符合條件的,可納入低保范圍,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發放保障金,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政策。

    3)重殘“單人保”家庭特殊豁免的收入

    成年無業的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三級智力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按規定應當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其中,對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應當給付的供養費用,直接予以豁免。

    4)重殘“單人保”對象及其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家庭收入財產核定

    在收入財產核定方面,核算重殘本人的收入和財產,本人應當簽署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此手冊中的收入扣減政策同樣適用該殘疾人。家庭中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等有法定義務的其他成員作為贍(扶、撫)養義務人,按照低保工作規程要求和計算公式核算應付的贍(扶、撫)養費用。贍(扶、撫)養義務人是配偶的,其個人財產收入一般視夫妻共同財產情況確定,其他贍(扶、撫)養義務人的財產收入不作為共同財產確定。對家庭確實較為困難的,應付的贍(扶、撫)養費用可適當豁免。對家庭中有兄弟姊妹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殘疾人本人盡到對未成年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時,被扶養的成年兄弟姊妹才會對該殘疾人有扶養義務,否則不列入贍(扶、撫)養義務人范圍。

    注意:此項政策僅針對成年無業的殘疾人,對未成年的殘疾人或者有就業的殘疾人以及大重病患者,仍適用低保工作規程中的低收入家庭重殘重病“單人保”政策。

    省級規定:

    對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見病患者就診或重度殘疾人出行且實際價值較低的小型車輛,可不納入車輛核定范圍,具體車輛價值認定標準由當地結合實際制定。

    ——《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20235號)

    市級規定:對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見病患者就診或重度殘疾人出行,車輛殘值不高于年低保標準12倍的小型車輛,可不納入車輛核定范圍。

    ——《關于明確全市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擴圍增效有關事項的通知》(通民規 20231號)

    省級規定:

    對非因拆遷原因家庭擁有兩套(含兩套)且超過政策規定住房面積的房產,但其中一套因客觀原因無法變現或無法產生價值,并且裝修水平未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經當地民政部門對困難群眾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后,可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

    ——《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20235號)

    省級規定:

    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見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的,家庭金融資產限額可以適當放寬。

    ——《關于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蘇民規〔20235號)

    市級規定:

    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失獨老年人等特殊困難人員的,該家庭人均金融資產限額可以適當放寬至年低保標準的5倍。

    ——《關于明確全市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擴圍增效有關事項的通知》(通民規 20231號)

    二、特困供養人員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1.特困人員;

    2.六十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臨時救助

    省、市擴圍增效后臨時救助制度改革完善主要內容:

    加強與失業保險等政策銜接,對受疫情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救助標準原則上為當地 36 個月的低保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申請人實際困難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情況確定。

    加強與就業等政策銜接,重點關注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等群體,及時將受疫情影響暫未就業或失業、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救助,為臨時遇困群眾救急解難。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不再開展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確認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充分發揮臨時救助應急性、補充性和過渡性作用,對困難群眾申請其他救助過程中,基本生活困難的,可先行給予急難型臨時救助,切實提高救助的時效性、可及性。

    四、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①大重病患者,是指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償期肝硬化、骨結核、肺結核(肺功能不全)、紅斑狼瘡、艾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重大疾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