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
通政發〔2016〕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保障我市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和發展權益,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48)和《市政府關于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15〕4號),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托底、適度保障、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的基本原則,不斷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救助供養對象及辦理程序
(一)對象范圍
持有本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辦理程序
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審批程序。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隨機抽查核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終止程序。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三、救助供養內容、 形式及標準
(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
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護理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給予照料、護理服務。特困人員住院治療期間,由所在鄉鎮(街道)適情安排必要照料。
3.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照護險、老年人(殘疾人)意外傷害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為特困人員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管理服務。
4.提供喪葬服務。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可以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其中基本喪葬費用按惠民殯葬有關規定執行。
5.提供住房保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城鄉特困人員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保障。各縣(市)、區住建部門牽頭負責城市住房救助和農村危房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城鄉住房救助對象的認定,做好救助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審核工作。
6.提供教育保障。保障特困人員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申請教育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就讀學校提出。
7.提供關愛服務。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利用社區平臺,開展志愿者服務,為特困人員提供多元精神關愛服務。對于在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機構要提供心理疏導等精神關愛服務,促進其身心健康;對于在家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鄉鎮(街道)、村居通過多種方式,提供上門關愛服務。
(二)救助供養形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由特困人員自愿選擇。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分散供養。選擇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一般應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全部納入“一助一”政府購買服務對象。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由鄉鎮(街道)提供日托助餐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集中供養。對自愿選擇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市、縣(市)兒童福利機構。各縣(市)、區要通過盤活存量資產等措施,設立滿足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要的護理型供養機構。對無日常照料服務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原則上采取集中供養。
(三)救助供養標準。城市和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照各縣(市)、區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和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確定。各地要按照救助供養標準足額安排資金,將供養經費足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每年7月1日前應完成調標工作,分散供養對象生活救助供養資金按月或按季度并于季度首月足額打卡發放,集中供養對象的生活救助供養資金由財政直接撥付供養服務機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推動相關標準體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績效評價,將結果送同級組織部門,作為對地方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供養機構給予適當支持,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等供養機構服務人員工資以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付,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加強制度銜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廣泛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和政策,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以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本照護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縣(市)、區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依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實施監督,嚴肅查處救助供養資金被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加強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安全管理,杜絕和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要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特困人員的認定、審核、審批以及供養標準、資金使用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當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市民政局、財政局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