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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月稅收相關熱點問答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時間:2022-01-26 14:31 累計次數: 字體:[ ]

    1.2022年1月1日后,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還可以繼續選擇個人所得稅單獨計稅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規定,居民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繼續選擇享受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2.新辦的企業單位需要到哪里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

    答: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6)第九條規定,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后應當依法及時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哪里辦理參保登記?

    答: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6)第九條規定,自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就業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的新增、變更等信息傳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建立繳費關系。

    4.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適用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業在2021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多于或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