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7月19日,如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區東部與廠區北部出租給南通友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生產經營,但該企業未與承租單位(南通友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該行為符合《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10號令)第三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執法人員對南通鑫瑞陶瓷工程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罰款。
案例二
2023年9月14日,海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通愛兔制衣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區內北側廠房分別出租給海安市友好塑料制品廠、海安市正陽塑料有限公司、南通貝易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產,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南通愛兔制衣有限公司在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只明確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未明確作為出租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上述情形符合《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10號令)第三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愛兔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執法人員對南通愛兔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并予以行政罰款。
案例三
2023年7月13日,如皋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如皋市弘如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熔融金屬轉運通道存在積水現象(處于正常生產狀態)。上述情形符合《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10號令)第四條:冶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和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的判定情形。
如皋市弘如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執法人員對如皋市弘如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并予以行政罰款。